意外與明天哪一個先到來,沒有人能預測,畢竟天總有不測風雲。如果一個人在死之前向銀行借了500萬元,結果沒多久之後就過世了,那麼銀行會如何處理這筆借款呢?是不是人死債消?不用還了?
其實借款人過世後,如果家屬沒有通知銀行,銀行並不知道,一般要等到還款日,這筆資金沒能按時還款,出現欠息、逾期,銀行進行催收時才會發現。正常而言,此時銀行會立馬向法院申請凍結借款人名下的資產(資產保全),以防止借款人的親屬轉移。
在資產保全後,銀行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,處理該借款人名下的資產,如果債務人名下的銀行帳戶餘額足夠覆蓋貸款本金,那一切就都結束了,直接通過司法扣劃帳戶中的資金用于清償貸款本金。
備註:現實中銀行沒有直接權利扣劃客戶名下帳戶存款的權利,除了以下兩種情況:一是對司法機關要求的查詢、凍結、扣劃,銀行應當依法予以協助;二是事先有約定,對在本行有貸款業務的儲戶,其帳戶上的資金,在貸款到期未償還的條件下,銀行可依照貸款合同的約定進行扣劃。
在目前這個社會上,要想有純信用的個人貸款500萬元並不容易,絕大部分的貸款基本都是有要求抵押物或者提供保證人的,如果借款人在各銀行的帳戶並不足以歸還銀行貸款的本金餘額,那麼銀行在起訴後,就會通過拍賣抵押物或者向保證人追償的方式來解決這筆不良貸款。
1、抵押:如果本筆貸款的擔保方式是純抵押的,特別抵押物是住宅的,其實都很容易處置,畢竟銀行是按照抵押物價值的70%設定的抵押的,當然任何事都有特殊,現實中也有流拍的現象存在。
在抵押物拍賣完後,如果金額足夠償還貸款本金的,那麼多餘的資金,銀行會返還至債務人的名下的銀行帳戶;拍賣金額不足償還貸款本金的,如借款人名下還有其他資產,繼續追償,若沒有則差額計入不良。2、保證:目前商業銀行的貸款保證分兩種,不同的擔保方式處置手段不一樣:(1)連帶責任擔保,銀行可直接向保證人追償,保證人在代償後,自己再去清理債務人的資產;(2)一般任何擔保:銀行只有在清理債務人所有資產後,差額部分才允許保證人追償。從上述定義上來看,顯然連帶責任的風險以比一般擔保的封信高。
3、既有抵押又有保證:兩者同時進行,不過一般情況下,銀行都是先把抵押物拍賣後,差額在由保證人負責賠付。
此外還有一個質押方式的,不過目前相對較少,且處置方式與抵押的類似,就不再細說。
由于銀行知道債務人的過世時間,正常會晚于債務人的親屬;所以很多時候,當銀行知道債務人過世時,想要申請資產保全時,會發現除已設定抵押的資產外,債務人的其他資產已被其子女繼承了。
這種情況下,對于銀行而言,依然是優先處置抵押物或者保證追償,在採取一切措施之後仍然有差額的,銀行可以向債務人的子女進行追償差額部分,因為按照我國《繼承法》第三十三條規定: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, 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。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,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。
當然,如果債務人留下的其他資產依然不足以覆蓋差額部分,那麼也只能以這個資產為限,不能超資產的范圍要求繼承人進行承擔。
人死債消、父債子償,這些民間的普遍認知,其實目前並不適用于我國的金融機構,對于借款人過世後留下的債務,銀行有一套規范的處置方式,不多要,但也不會不要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