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,一名正在看房的朋友前來諮詢,「到底‘定金’和‘訂金’有什麼區別?」原來,售樓小姐好幾次都提到了這筆繳費,但他以前聽說過一些因為弄混了「定金」和「訂金」而被坑了一筆的新聞,心裡有些不放心,便決定還是弄清楚為好。
作為一個購房者,有這樣一種求知到底的心態非常值得鼓勵。畢竟買房是終身大事、涉及百萬金額,誰也不願意看到因為一點「小差錯」而釀成大損失的局面。今天咱們就來聊聊簽訂合同中的「定金」與「訂金」區別。
先看一筆涉及800萬元巨額的案件:
趙先生一口氣在南昌市某地下商城專案,購買了16套商鋪,每套商鋪定金為50萬元,總定金共800萬元。但是,直至五年之後趙先生也沒有簽到商品房買賣合同,反而發現自己購買的16套商鋪全部被往前備案給第三人,也就是說,被「一房兩賣」了。
這時候他再梳理當初簽訂的文件,才發現遭遇了「定金」和「訂金」的文字遊戲。原來,他當初的《商鋪定購書》中,該筆款項顯示為「定金」字樣;但其實際支付800萬元時,收款收據上實際寫的是「訂金」。
簡單來說,合同不履行時,「定金」要雙倍返還,有法律效力;「訂金」只需要原數退還,沒有法律效力
接下來,我們就來進行科普:
定dìng 金jīn
「定金」是有法律效力的。我國定金在《擔保法》上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,在《合同法》上是承擔違約責任形式之一。定金的金額不得超過合同標額的百分之二十。
1、合同正常履行時,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;
2、合同不履行時,適用定金罰則:即交付方違約的,無權收回;接受方違約的,應雙倍返還。
訂dìng 金jīn
「訂金」在法律上並沒有嚴格的界定,僅具有一種預付款的性質,起不到擔保債權的作用。合同正常履行時,訂金可以充作價款;合同不履行時,需要如數奉還。也就是說,交了訂金之後,若賣方違約,這筆錢只需
原數返還,不用賠償兩倍。
前面的案例中,雖然開發商耍了「定金」與「訂金」的小聰明,但趙先生仍舊可以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,爭取開發商的補償。
押yā 金jīn
在定金和訂金之外,其實還常見「押金」,「押一付三」「押金三個月」等等都是常見術語。
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務時,債權人可從押金中優先受償。給付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,無權收回押金;而接受押金的一 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,不承擔雙倍返還押金的義務。
其實,押金也只是民間交易習慣,我國法律既未明確承認也不禁止押金這種擔保方式。
簡單來說,如果你付了1萬元押金,可對方違約了,那對方也不必雙倍返還,只需給你1萬就行。
交錢之前的注意事項:
在日常生活中,我們簽正式的房屋認購合同時,一般都是用定金。
它具有法律效力,是租賃雙方之間的擔保;視實際情況和個人需求不同,也會有用到訂金和押金的情況。
當然,交了定金就意味著你得確認要這套房子,否則反悔了錢也要不回來。所以,如果你並不確定要不要買,只是觀望觀望想交個「誠意金」,那就千萬不要簽「定金」合同。
一個是「確定」的「定」,一個是「言字旁」的「訂」,一字之差,意義卻大不相同。這和每個購房人的利益息息相關,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,認真去看合同中每一條約定的內容,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。